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4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2]75 号)并缴纳了相应罚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1月19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干燥车间二楼有台离心机底部有废气溢出,无组织排放,未封闭,车间外异味明显。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止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我局已于2022年3月21日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2]32号),书面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审理后认为:整改态度和行为较积极,但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证据充分。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当事人违法事实与情节,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小组集体审理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2、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出具的“无锡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当地无锡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接受现场检查后,在第一时间按照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整改要求已整改到位;在规定时间内,公司积极组织准备证据材料,向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罚款缴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
第 9.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公司在今后生产过程中,将持续加强对环保过程控制、环保工艺的技术研发、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四、备查文件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2]75 号)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