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2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听告[2021]108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8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9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90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4”),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1)《告知书 1》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6月28日对COD量程参数进行了调整,从0-500mg/L调整到0-1000mg/L,原0-500mg/ L的量程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量程应设置为排放标准2-3倍的要求,无法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发现,你单位存在自动监控站房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无视频监控设施,无照明设施,无给排水设施,无稳压电源等建设不规范的情况,无法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且自动监控设备未设置水质自动采样单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
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拟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应分别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和七日内向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提出,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2)《告知书 2》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2日、7月13日、7月14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一期废水处理设施气浮池刮泥板损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应分别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和七日内向我局法规宣教科提出,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3)《告知书 3》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1日、7月17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之间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管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应分别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和七日内向我局法规宣教科提出,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4)《告知书 4》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7日、7月23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利用二期项目研发中心
废水收集管上的三通阀门及软管将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雨水沟道,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应分别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和七日内向我局法规宣教科提出,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准备证据材料,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开展环保自查,消除问题隐患,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条和第 14.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切实履行环
境保护责任。
目前,公司仅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最终是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实际处罚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听告[2021]108 号)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8 号)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9 号)
(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90 号)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