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57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0-049),并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0 月 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 10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 305 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项洪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59,933,1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31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人,代表股份 59,933,1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3162%;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6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6,5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16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项洪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 2 名,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选举产生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
1.1 选举项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33,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1.2 选举陆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33,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1.3 选举李专元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33,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同意项梁先生、陆驰先生、李专元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 2 名,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选举产生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
2.1 选举张熔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33,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2.2 选举杨东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33,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同意张熔显先生、杨东汉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已经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产生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
3.1 选举秦专成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33,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3.2 选举蒋海东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同意秦专成先生、蒋海东先生当选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并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33,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33,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逐项表决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33,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33,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33,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邵斌、崔洋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