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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8

洪汇新材: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43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第三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34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3,5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0%。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4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形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5 人,包括公司主要技术(业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

  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总数为 35 万股,占本次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10,800 万股)的 0.32%。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9.03 元/股。

  5、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 年。

  6、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安排及行权:

  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申请或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4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 年 8 月 14 日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并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列入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
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 2017 年 9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17 年 9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5、2017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 35 人,授予 35 万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 108,000,000 股
变更为 108,350,000 股。

  6、2018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2018 年 10月 10 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符合条件
105,000股上市流通。

  8、2019年9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38,000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0,835万股)的0.13%。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2019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5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19年10月10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符合条件138,000股上市流通。

  11、2019年11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8,350,000股变更为108,346,500股。

  12、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4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03,500 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0,834.65 万股)的0.10%。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

  1、2017 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第三解除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20 年 10 月 10
日-2021 年 10 月 9 日),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即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自 2020 年 10 月 10 日起可按规定比例
解除限售。

  2、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的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  为不适当人选;                                足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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