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6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0年 2月 4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3.5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74元/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2020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于近日完成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列入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 《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的部分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予日: 2020 年 1 月 7 日。
(三)授予价格:每股 9.74 元。
(四)授予对象:共 63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业务)人员及骨干员工。
(五)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3.5 万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公告日
激励对象 职务 数量(股) 总数的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李专元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0,000
副总经理 11.98% 0.09%
岳希朱 财务总监 10,000 1.20% 0.01%
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业务)人
员及骨干员工 (61 人数) 725,000 86.83% 0.67%
合计(63 人) 835,000 100% 0.77%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六)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限售,该等股票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 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 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申请或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4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七)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别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包含本次激励成本;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挡,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100% 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8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依照相应比例解除限售,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公司人事部门对激励对象进行业绩考核并评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的权益数量与前次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授予完成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确定的名单及授予数量完全一致。
四、已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并于 2018 年 3 月 9 日召开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 1,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10,835 万股)的 1.20%,最高成交价为27.7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2.10元/股,回购总金额为31,917,609.5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继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已累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700,065 股,占公司总股本(10,834.65 万股)的 1.57%,最高成交价为 22.71元/股,最低成交价 18.80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34,470,760.26 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74 元/股。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认如下:
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9.74 元/股;
(2)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9.65 元/股。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3.5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收到的金额与回购成
本差额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金
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
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
支付》中对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规定: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
收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