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5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授予日为 2020
年 1 月 7 日,向符合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3.5 万股。具体情况
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的部分公司 A 股普通股。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已完成从二级市场上回购本公司 300.0065万股 A 股普通股,将作为实施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2、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3.5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10,834.65 万股的 0.7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次激励计划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于 2017 年
9 月 1 日经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尚在实施过程中。公
2017 年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5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834.65 万股的 1.09%,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3、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3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业务)人员及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目前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4、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确定,为每股9.74 元。
5、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7、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4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本计划的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别进行绩效
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包含本次激励成本;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挡,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100% 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8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依照相应比例解除限售,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公司人事部门对激励对象进行业绩考核并评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列入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 《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0 年 1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权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
象授予 8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的部分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予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 月 7 日。
(三)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9.74 元。
(四)授予对象:共 63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业务)人员及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公告日
激励对象 职务 数量(股) 总数的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李专元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0,000 11.98% 0.09%
副总经理
岳希朱 财务总监 10,000 1.20% 0.01%
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业务)人
员及骨干员工 (61 人数) 725,000 86.83% 0.67%
合计(63 人) 835,000 100% 0.77%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