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18-031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8年5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5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自股东大会审议权益分派方案至2018年6月7日(权益分派申请日)期间,公司回购股份235,000股;截至目前,公司回购专户共计持有340,000股,并承诺在权益分派申请日至R日期间(R为股权登记日),不再进行回购业务相关操作;6、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持续进行股份回购,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比例需进行相应调整。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08,350,000股扣除已回购的340,000股后的108,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11017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15991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702203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5110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1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6月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或代管: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635 项洪伟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6月7日至登记日:2018年6月1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咨询联系人:李专元、周雯
咨询电话:0510-88721510
咨询传真:0510-88723566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