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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1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18-028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8-023),并于2018年5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

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305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

料产业园)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项洪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人,代表股份

64,049,2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11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63,647,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742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4人,代表股份40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06%。中小股东出席

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01,5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37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01,5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370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项洪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

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30,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0%;

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179%;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2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30,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0%;

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179%;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2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30,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0%;

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179%;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2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30,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0%;

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179%;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2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30,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0%;

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179%;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2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30,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0%;

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179%;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2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30,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0%;

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179%;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2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薪酬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30,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0%;

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179%;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2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薪酬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30,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0%;

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179%;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2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邵斌、张文杰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