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9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获2018年4月10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
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1,834.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
金股利5元(含税),共计5,917.25万元。
2、本权益分派方案从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无发生变化,本次实施分配的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3、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8,345,000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500000元;持有首发
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24日;
2、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5月2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5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8
年5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首发前限售
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 5月17日至登记日:2018年 5
月 2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办公室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365号
咨询联系人:胡雅琴、王楠
咨询电话:0571-86240688
传真电话:0571-89165959
七、备查文件
1、结算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