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17年11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股份”、“本公司”或“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为129.7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7468万股的1.74%。其中,首次授予114.7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7468万股的1.54%;预留15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7468万股的0.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
予权益总额的11.57%。
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在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6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当日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优秀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9.85元/股。在本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限售比
解除限售的安排 解除限售的时间 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限售
解除限售的安排 解除限售的时间 比例
自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50%
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50%
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九、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1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2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0%
第3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20%
注:2016年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7-2019年净利润指扣除激励成
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1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0%
第2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20%
注:2016年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8-2019年净利润指扣除激励成
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
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1
特别提示......1
目录......5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13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16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7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1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3
第十一章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6
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0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2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4
第十五章附则......3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指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天顺股份
本激励计划 指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优秀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
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4号》 指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