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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5-17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里木湖路13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
www.cninfo.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
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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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发行人声明......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3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23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24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52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54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60
第七节备查文件......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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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
     一、本公司此次发行前总股本为56,0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18,680,000股
    2016年1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6年1月24日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
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低
于25.00%,且不超过1,868万股,不进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天顺有限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天顺有限承诺:
    “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可能出现超募的,将按照发行方
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且承诺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
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天
顺股份的股份,自本次天顺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也不由天顺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天顺股份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在不丧失对天顺股份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
提下,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公司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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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所持有的天顺股份的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后,本公司股东在天顺股份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天顺股份的股份总数的25%;上述股东从天顺股份离职后半
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天顺股份的股份;且在上述股东申报离职半年后的
十二个月内,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天顺股份的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持
有天顺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天顺有限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
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发行人未履行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胡晓玲夫妇均承诺:
    “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可能出现超募的,将按照发行方
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且承诺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除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
开发售外,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
满两年后,本人在公司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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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
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股东白炳辉承诺:“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可能出
现超募的,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在本次发行前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海通开
元投资有限公司、光正投资有限公司、赵素菲、王略、朱希良、辛幸明、饶国兵、
吴勇、袁卫新、江凌云、拜文艳、任琪荣、马新平、李晓燕、陈永兵和梅启龙均
承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略、吴勇、马新平和赵素菲
均承诺:“在前述各自的自愿锁定期满后,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
                                      1-2-5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
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
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
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天顺有限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天顺有限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丧失对天顺股份控股股
东地位、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减持公司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股
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其减持股份的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
    天顺有限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在满足其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
提下,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天顺有限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