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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26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 5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招股意向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意向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
意向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新股发行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 18,680,000 股。公司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
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若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不超过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额的,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
超过 18,680,000 股。根据询价结果,如果募集资金净额超过本次募投项目募
集资金计划投入额的,则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5,600,000 股,且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
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其中,控股股东天顺有限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4,786,568 股;王普宇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457,288 股;白炳辉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不超过 356,144 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
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方式: 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天顺有限承诺:“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发行人本次新
股发行可能出现超募的,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且承诺不会因此
导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除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天顺股份的股份,自本次天顺股
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天顺股份
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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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的天顺股份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丧失对天顺股份控股股东地位、
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 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公
司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所持有的
天顺股份的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后,本公司股东在天顺股份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天顺股份的股份总数的 25%;上述股东从天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公司
不转让所持有的天顺股份的股份;且在上述股东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
内, 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天顺股份的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持有天顺
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胡晓玲夫妇均承诺:“若根据询价结果预
计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可能出现超募的,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
且承诺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本人在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
本人在公司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本公司股东白炳辉承诺:“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可能
出现超募的,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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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在本次发
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海通
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光正投资有限公司、赵素菲、王略、朱希良、辛幸明、饶
国兵、吴勇、袁卫新、江凌云、拜文艳、任琪荣、马新平、李晓燕、陈永兵和
梅启龙均承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同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略、吴勇、马新平和赵素
菲均承诺:“在前述各自的自愿锁定期满后, 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保证不
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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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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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
一、本公司此次发行前总股本为56,0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总量不超过18,680,000股
2015年1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5年2月5日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
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新股发行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新股发行和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低于25.00%, 且不超过1,868
万股。
2、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
公司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若公司本次发
行新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
额的,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868万股;根据询价结果,如果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额的,相应减持老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不超过560万股,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具体新股发行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视询价结果和市场状况而定。
3、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情况
( 1)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资格
截至发行人2015年2月5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发行
人全部股东均符合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资格, 因而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均有权提
出公开发售股份的要求。
( 2)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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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询价结果,如果募集资金净额超过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额
的,相应减持老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560万股,且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
的数量。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后确定,发行价格与新发行
股票的价格相同。如需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最终发售股份额度按其在选择公开发
售股份的股东持股总额中的占比进行分摊。
符合公开发售股份条件的股东对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进行了自愿申报, 根据申
报结果,除公司控股股东天顺有限、王普宇和白炳辉外,其他符合公开发售股份
条件的股东均不参与本次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具体名称、 发行前持股数量以及按公开发售股份
的上限560万股计算的发行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所
持股数
(股)
截至 2015 年 2 月
5 日是否符合公开
发售股份资格
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上限
(股)
发行后所持
股数(股)
1
新疆天顺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33,600,000 是 4,786,568 28,813,432
2
皖江(芜湖)物流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4,500,000 是 — 4,500,000
3 王普宇 3,210,000 是 457,288 2,752,712
4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
司 3,000,000 是 — 3,000,000
5 白炳辉 2,500,000 是 356,144 2,143,856
6 赵素菲 2,000,000 是 — 2,000,000
7 王略 1,700,000 是 — 1,700,000
8 朱希良 1,500,000 是 — 1,500,000
9 光正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 是 — 1,500,000
10 辛幸明 800,000 是 — 800,000
11 饶国兵 700,000 是 — 700,000
12 吴勇 300,000 是 — 300,000
13 袁卫新 300,000 是 — 300,000
14 江凌云 200,000 是 —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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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拜文艳 50,000 是 — 50,000
16 任琪荣 40,000 是 —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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