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欧家居 公告编号:2020-114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公告
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关
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动比例超过 1%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刘进先生、陈伟先生、吴志雄先生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2020 年 9 月
7 日期间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超过 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进先生、陈伟先生、吴志雄先
生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超过 1%的通知,2020 年 9 月 15 日-2020 年 9 月 16 日,股
东刘进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92.16 万股;股东吴志雄先生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30.58 万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进、陈伟、吴志雄
住所/通讯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新希望国际大厦 A 座 15
层
权益变动时间 2020 年 9 月 15 日-2020 年 9 月 16 日
股票简称 帝欧家居 股票代码 002798
变动类型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可多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A 股 422.74 1.09%
合 计 422.74 1.09%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其他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选)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
股数(万股) 例(%) 股数(万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5,737.6307 14.75 5,545.4707 14.26
其中:无限售条件 1,360.5027 3.50 1,168.3427 3.00
刘进 股份
有限售条件 4,377.1280 11.25 4,377.1280 11.25
股份
合计持有股份 5,407.8397 13.90 5,407.8397 13.90
其中:无限售条件 1,159.5099 2.98 1,159.5099 2.98
陈伟 股份
有限售条件 4,248.3298 10.92 4,248.3298 10.92
股份
合计持有股份 5,664.4397 14.56 5,433.8597 13.97
其中:无限售条件 1,416.1099 3.64 1,185.5299 3.05
吴志雄 股份
有限售条件 4,248.3298 10.92 4,248.3298 10.92
股份
合计持有股份 16,809.9101 43.22 16,387.1701 42.13
合计 其中:无限售条件 3,936.1225 10.12 3,513.3825 9.03
股份
有限售条件 12,873.7876 33.10 12,873.7876 33.10
股份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 否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进先生、陈伟先生、吴志雄先生计划自该公
告发布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166.82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3%。其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可进行大宗交易;自作出的承诺、意向、计 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可进行集中竞价交易(根据法律
划 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承诺、计划一致,减持数量在减持
计划范围内,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
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是□ 否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是□ 否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6.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进、陈伟、吴志雄
2020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