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17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2017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根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1. 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对授予日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核实后,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年9月28日不存在下列任一期间: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17年9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4名激励对象授予379.1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