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7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75.48万股,占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0.6726%;
●本次限制性股票将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2017年8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17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4、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5、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17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会议确定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5日,以18.29元/股的价格向82名激励对象授予19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的199.6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11月28日在深交所上市。
7、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8.29元/股调整为18.09元/股;同意对首次授予的3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7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09元/股;同
22.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47元/股,公司预留部分的22.7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6月29日在深交所上市。
8、2018年6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9、2018年7月30日,公司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5.70万股,涉及激励对象3人,回购价格为18.09元/股。
10、2018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的2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09元/股。
11、2018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12、2018年11月27日,公司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5.20万股,涉及激励对象2人,回购价格为18.09元/股。
13、2018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的7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持有的合计75.48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17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会议确定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5日,以18.29
199.6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11月28日在深交所上市。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期间,不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需调整。
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于2018年4月18日实施完毕,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的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将由18.29元/股调整为18.09元/股。
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该议案于2018年6月22日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已同意其离职申请,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的3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7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09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18年7月30日实施完毕。
2018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该议案于2018年11月15日经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已同意其离职申请,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的2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09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18年11月27日实施完毕。
综上所述,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7人,合计持有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8.70万股。
明
(一)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限售期和每期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售期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售期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售期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40%。
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28日。
因此,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18年11月28日届满。
(二)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2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售条件。
(4)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