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二月修订
(修订部分用楷体加黑标示)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 监事会 ......30
第一节 监事 ......30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知......37
第二节 公告......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0
第十二章 附则 ......41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经浙江省商务厅批准,由浙江永和洁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orhe Fluid Intelligent Control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清港镇工业产业集聚区
邮政编码:3176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9,168,55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先进的经营理念进
行管理,质量至上,效益为本,努力创新,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水暖管件、阀门、卫生洁具、塑
胶制品、建筑及家具用金属配件、远程控制系统、智能建筑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流体控制设备及配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台州永健控股有限公司、迅成贸易有限公司、玉
环永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浙江领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易居生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易居生泉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全体发起人以其在浙江永和洁具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并已在公司注册成立前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序 认购股份 出资
发起人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号 (万股) 方式
1 台州永健控股有限公司 3824.88 净资产 51.00%
2 迅成贸易有限公司 2237.62 净资产 29.83%
3 玉环永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750.00 净资产 10.00%
4 浙江领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12.50 净资产 4.17%
5 上海易居生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13.07 净资产 2.84%
6 上海易居生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61.93 净资产 2.16%
合 计 7500.00 ――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9,168,550 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