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东音股份 股票代码:002793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石一级公路南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零一六年四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记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方秀宝及其配偶李雪琴承诺: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秀宝承诺: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6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股东方东晖、方洁音、大任投资、李永金及通过大任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方守理、朱妙娟、李祥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李雪琴、方东晖、方洁音承诺: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
公司股东邵雨田、江小伟、叶春秀、朱富林、钟薇薇及通过大任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小桃、陈丽、陈爱丽、黄天贵、叶帮米、洪海燕、米勇、张财岳、江敏敏、赵彩花、郑崇海、柯建军、李会青、胡建敏、陈云素、金君辉、吴刚、邱德林、徐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富林、方小桃、方东晖、叶帮米、陈丽、陈爱丽、黄天贵承诺: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6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十二个月(方东晖为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
①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将和公司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公司回购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且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3%;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
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1)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之日起,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之日起,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后,如果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情形,则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公司回购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1,000万元)其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同时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