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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5月2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01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DOYIN PUMP INDUSTRY CO., LTD.
(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石一级公路南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即老股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500 万股,其中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由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和最终确定的每股发行价
格等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875 万股,具体
发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25% -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
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方秀宝及其配偶李雪琴承诺: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部分股份公
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秀宝承诺:如果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1均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
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二
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2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股东方东晖、方洁音、大任投资、李永金及通过大任投资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守理、朱妙娟、李祥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
股份。
公司股东李雪琴、方东晖、方洁音承诺: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
价。
公司股东邵雨田、江小伟、叶春秀、朱富林、钟薇薇及通过大任
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小桃、陈丽、陈爱丽、黄天贵、叶帮米、
洪海燕、米勇、张财岳、江敏敏、赵彩花、郑崇海、柯建军、李会青、
胡建敏、陈云素、金君辉、吴刚、邱德林、徐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富林、方小桃、叶帮米、
陈丽、陈爱丽、黄天贵承诺: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
1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
行相应调整,下同。
2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股票
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限售期限在十二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
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
分之五十。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
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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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方秀宝及其配偶李雪琴承诺: 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
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 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秀宝承诺: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
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
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股东方东晖、方洁音、大任投资、李永金及通过大任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方守理、朱妙娟、李祥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李雪琴、方东晖、方洁音承诺: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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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
公司股东邵雨田、江小伟、叶春秀、朱富林、钟薇薇及通过大任投资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的方小桃、陈丽、陈爱丽、黄天贵、叶帮米、洪海燕、米勇、张财岳、
江敏敏、赵彩花、郑崇海、柯建军、李会青、胡建敏、陈云素、金君辉、吴刚、
邱德林、徐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富林、方小桃、叶帮米、陈丽、陈爱
丽、黄天贵承诺: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十二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果在前述
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 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
价。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小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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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2)控股股东承诺
①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上
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将和公司其
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
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公司回购
(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且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3%;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
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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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事宜。
(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