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为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公司章程的有效性,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经营需要,拟修订《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务负责人。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2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3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4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
通过后实施。 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 以 上股份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5 限制。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6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所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获 计划;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的除外)以上, (十六)审议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获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的除外)以上,且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以上的关联交易;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他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连续 12 个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月内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7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提供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供的担保。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