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15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388.5013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裁(总经
理)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
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2,154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5,388.5013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
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增加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第三十条 删除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增加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分证据。 据。
…… ……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增加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
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
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定的其他权利。 的其他权利。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 删除
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
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增加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前述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