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明路 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01-4316 房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4,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2 ]月[ 2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6,000 万股
公司发行股份
数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 4,000 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比例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以及
自愿锁定的承
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 50%。
若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共同实际控
制人罗远良、张剑波、王兵、邓光荣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
月。
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罗远良、张剑波、王兵、
邓光荣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 可进行减持: ( 1)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
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如有锁定延长期, 则顺延;( 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
行赔偿的情形,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股票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2
公司股东张爱华、庞愿、王伊娜、罗金辉、邓佳、谢桂琴、方秀凤、
罗文辉、吴宾疆、 傅文明、沈志明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2 月 16 日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3
声 明 与 承 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及共同实际控
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股份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发行人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同时承诺:若《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
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发行人及共同实际控制
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
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4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特别提示投资者,发行人制订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
响分析及填补措施》之相关信息不等于发行人对自身未来的经营利润做出保证,
亦不构成对发行人的盈利预测。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5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一、 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罗远良、张剑波、王兵、邓光荣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
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罗远良、
张剑波、王兵、邓光荣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罗远良、张剑波、王兵、邓光荣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 可进行减持: ( 1)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
关情形, 如有锁定延长期, 则顺延;( 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 公司
共同实际控制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 公司股东张爱华、庞愿、王伊娜、罗金辉、邓佳、谢桂琴、方秀凤、罗
文辉、吴宾疆、 傅文明、沈志明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稳定股价承诺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6
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发行人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
或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增持公司
股票等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具体的股价稳定方案, 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
九节 公司治理”之“五、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方案”。
( 三)股份回购承诺
发行人及共同实际控制人罗远良、张剑波、王兵、邓光荣承诺:若《厦门瑞
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发行人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
内启动依法回购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 四)赔偿承诺与声明
发行人、 共同实际控制人罗远良、张剑波、王兵、邓光荣及发行人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
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执行。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
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保荐机构承诺: 若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声明: 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
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 对重大事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对可能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7
导致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法定发行条件的事实存在重大遗
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本所将在该等违法事实经有管辖权的
司法机关认定后, 依据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本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向投资者赔偿
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
发行人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 2014 年 4 月 12 日召开 2014 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上市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对发行人上市后股利
分配政策的规定如下:
(一) 股利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 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
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 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