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22-022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3 月 2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3 月 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2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 19 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亮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51,994,713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73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172,82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14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7,821,89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9.95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72,86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0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2,82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164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04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其中董事唐亮先生、周丹女士、刘原先生、顾增才先生、孙伟先生、监事伍建祥先生、坚彪先生、刘浪梅女士因疫情防控的原因,以通讯方式参加),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993,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颜如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993,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颜如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1,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90%;反对 1,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学慧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993,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李学慧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1,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90%;反对 1,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1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谦、罗毅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