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人。 表人。
2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3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与施 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
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智能化 与施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
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防腐保 智能化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
温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材 防腐保温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
料、灯具、卫生洁具、家私的购销;园 建筑材料、灯具、卫生洁具、家私的
林技术开发;园林设计、园林绿化(凭 购销;园林技术开发;园林设计、园
资质证书经营);自有房屋租赁;金属材 林绿化(凭资质证书经营);自有房屋
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 租赁;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
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属结构 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
销售;木材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机 的项目);金属结构销售;木材销售;
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 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设备销售;五
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铸 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涂料销
造用造型材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铸造用造型材
品批发;针纺织品销售;门窗销售;水 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
泥制品销售;水泥制品制造;家用电器 针纺织品销售;门窗销售;水泥制品
销售;通信设备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 销售;水泥制品制造;家用电器销售;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通信设备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信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票据信息咨询服务;电线、电缆经营;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
合成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防 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电线、电缆
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 经营;合成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
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用钢筋
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地板销售; 产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
砖瓦销售;石棉制品销售;石棉水泥制 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
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耐火材料销 售;地板销售;砖瓦销售;石棉制品
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 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石灰和石
家居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品 膏销售;耐火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
批发;日用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移 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家居用品销
动终端设备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五 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品批发;日
金产品零售;林业产品销售;机动车充 用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移动终端
电销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 设备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五金产
件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园 品零售;林业产品销售;机动车充电
艺产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铸造 销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
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件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园艺产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
铸造机械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
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
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股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6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权,经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出席的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2/3)
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3)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7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股票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5%)以
(6)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性质的证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