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1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2月 14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年2 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30万股,于 2016 年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30 万股,
3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于 2016年 3月 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市。 上市。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者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购其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2/3)以上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5%);用于收购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
收购的股份应当一(1)年内转让给职工。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
当在三(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
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十(30%); 之三十(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之五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民币; (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的其他担保情形。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上通过。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6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案;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登记日;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码。 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号码。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事的意见及理由。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