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 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九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代表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附件一)在首次卖出的三个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七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附件二)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并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司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同步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
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