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20-108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相关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2020 年 7 月 20 日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7 月 21 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积极推进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工作。但鉴于近期市场融资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股权激励对象未能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认购,公司预计无法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终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此次股权激励事项相关文件《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2、鉴于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提交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承诺
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通过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近期市场融资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股权激励对象未能在《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认购,公司预计无法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对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理由及已履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