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0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相关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2017年11月3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
2017年 11月 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自筹,鉴于近期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股权激励对象在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缴款认购,公司预计无法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公司2017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此次股权激励事项相关文件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2、鉴于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提交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承诺
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通过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自筹。由于近期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股权激励对象在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缴款认购,公司预计无法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对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决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理由及履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