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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89 深市 建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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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艺集团: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06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2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海云先生近亲属刘庆云先生、刘云飞先生、颜健昌先生、刘碧波女士作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2、2017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海云先生近亲属刘庆云先生、刘云飞先生、颜健昌先生、刘碧波女士作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0月30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海云先生近亲属刘庆云先生、刘云飞先生、颜健昌先生、刘碧波女士作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5、2017年11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刘传伟放弃参与本

次激励计划,因此,激励对象由46人相应减至45人。除以上调整外,本次实施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调整后的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就调整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已就调整后的股票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调整后的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