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8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购买资产的概述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11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资产的议案》,因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同意全资子公司苏州华源瑞杰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江苏亨通数云网智科创园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夏蓉街199号的房产作为公司的经营及办公场所,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拟购买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0平方米,拟成交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
二、拟购买资产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已与江苏亨通数云网智科创园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出让人:江苏亨通数云网智科创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苏州华源瑞杰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和甲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厂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太湖新城夏蓉街西侧纬一路南侧(地号:WJ-G-2017-035 )地块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9106645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20566.47 平
方米,土地用途为: 工业 ,土地使用年限 50 年。
第二条 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的厂房(以下简称该厂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框架 结构,建筑层数为: 12
层。该厂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20 幢 101、102、1101、1102、1201、1202 室及车位 14 个。
该厂房的用途为: 研发办公 ;厂房预测建筑面积合计共 3,200.56 平方米(预测面积为吴
江市建设房产测量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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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厂房价款: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厂房及车位总价款为人民币 26,019,890元 。最终价格按最终测绘面积乘
以单价计算(以上价格包含9%增值税,若在办理厂房产权过户前,遇国税总局调整增值税税率,则在含税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按调整后税率执行)。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采取下列方式付款。
乙方与甲方签订《厂房转让合同》后 5 日内向出让人支付总房款的 30 %;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的 70 %。
乙方所有款项均要以银行电汇转至收款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不得以现金方式交付给甲方任何人员,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交付期限
在乙方支付购厂房款、面积补差款等全部款项后,甲方应当在 2021 年 3 月31 日前,将符
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厂房交付乙方,并办理厂房交接手续。
第六条 产权登记
1、厂房交付使用后,乙方同意委托甲方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厂房权属转移登记, 办理转移登记相关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2、甲方承诺在收齐乙方办证材料之日起 180 日内将乙方提供的符合房管部门要求的资料送至房
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3、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提供完整的办证材料给房管部门之日起 730 天内取得不动产权
证书的,乙方有权选择立即解除本合同或要求甲方继续办理产权证书。如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同时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解除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按照 6%的年利率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且赔偿乙方厂房装修相关支出费用;如乙方选择由甲方继续完成申领权属证书,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 20%。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依法缴纳办证所需费用、拒绝或逾期提供办证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逾期收房)致使无法在本条约定的期限内办出权属证书的,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厂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厂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乙方对所购买物业有独立冠名权(仅限购买整栋厂房),但严禁出现有损楼栋外立面和园区整体外观形象的广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具体安装位置需与物业协商,广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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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影响楼宇和社区安全,若因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失,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未经许可乙方不得随意在该厂房门、窗和墙体内外等影响立面部位张贴广告、大字报、霓虹灯、标语等,否则甲方有权拆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该厂房所在园区的命名权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首付款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
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江苏亨通数云网智科创园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