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公告编号:2018-094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02月0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志聪先生在二级市场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70万股,并计划:自2018年02月06日起六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200万股(含本次增持股份在内),不超过576.24万股(含本次增持股份在内)。
近日,公司收到李志聪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李志聪先生于2018年02月06日至2018年08月03日期间,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0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比例为0.6526%,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完成情况
1、增持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志聪先生。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3、增持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累计增持数量及说明
增持股数 增持均价 增持金额 占公司现有总股本
序号 增持日期 增持方式
(万股) (元/股) (万元) 比例(%)
1 2018-02-06 集中竞价 70.00 9.06 634.20 0.2430%
2 2018-02-13 集中竞价 30.00 9.24 277.20 0.1041%
3 2018-02-14 集中竞价 10.00 9.25 92.50 0.0347%
4 2018-02-28 集中竞价 11.63 9.68 112.58 0.0404%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5 2018-03-01 集中竞价 3.37 9.74 32.82 0.0117%
6 2018-03-02 集中竞价 1.65 9.65 15.92 0.0057%
7 2018-03-14 集中竞价 4.35 10.13 44.07 0.0151%
8 2018-08-02 集中竞价 60.90 10.57 643.71 0.1987%
9 2018-08-03 集中竞价 8.10 10.63 86.10 0.0264%
合计 200.00 9.70 1,939.10 0.6526%
注:
(1)表中数值均按四舍五入取值。
(2)在上述增持期间,公司于2018年06月28日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的股份总数为223.6万股,公司总股本由28,812万股变更为28,588.4万股,详见公司于2018年0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
(3)在上述增持期间,公司于2018年07月27日完成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新增股份上市手续,新增股份的总数为2,057.5735万股,公司总股本由28,588.4万股变更为30,645.9735万股,详见公司于2018年07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6、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变化情况
2018年02月06日至2018年08月03日,李志聪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0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6526%,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动人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志聪 124,419,832 43.1833% 126,419,832 41.2517%
李炳兴 40,292,330 13.9846% 40,292,330 13.1477%
陆杏珍 6,725,396 2.3342% 6,725,396 2.1945%
合计 171,437,558 59.5021% 173,437,558 56.5939%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李志聪先生本次增持情况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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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发出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4、李志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期间不存在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并承诺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即2018年08月03日至2019年02月03日)等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