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包装 公告编号:2016-068
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6年10月20日,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6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6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6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上决策程序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1日、2016年11月2日、2016年11月8
日、2016年11月1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6年11月11日;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5.97元/股;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326万股人民币A股
普通股股票,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14,080万股的2.32%。
5、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名单及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
(万股) 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1 张辛易 董事、副总经理 40 12.27% 0.28%
2 陆林才 副总经理 35 10.74% 0.25%
3 沈华加 副总经理 35 10.74% 0.25%
4 陆杏坤 副总经理 35 10.74% 0.25%
5 邵娜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5 10.74% 0.25%
6 高鹏 财务总监 25 7.67% 0.1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121 37.12% 0.86%
励的其他员工(15人)
合计(21人) 326 100.00% 2.32%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公司2016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向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披露的信息一致,未有其他调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三)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6-201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注: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