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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宝山新: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5

银宝山新: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        公告编号:2023-073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8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横沥镇湾区智造基地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国庆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24,458,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5.28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24,00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5.19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50,2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50,34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9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50,2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08%。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8.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的戴毅律师、云芸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贺飞先生、胡作寰先生、刘宏先生、潘国庆先生、刘榕先生、唐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贺飞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1.02 选举胡作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1.03 选举刘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1.04 选举潘国庆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1.05 选举刘榕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1.06 选举唐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2.00《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兰培珍女士、刘守豹先生、伍晓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兰培珍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2.02 选举刘守豹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2.03 选举伍晓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3.00《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彭栩女士、余文晖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彭栩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3.02 选举余文晖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6,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4.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447,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98%;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00,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09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3%;反对
367,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303%;反对367,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56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毅律师、云芸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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