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及制度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建兴路 5 号。 石岩街道官田社区宝石东路塘坑路口
东 1 号 603/606。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
月时间限制。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的交易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途事项;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持股计划;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行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
保;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二)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的 30%;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其他担保情形。 联方提供的担保;
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 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其他担保情形。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以上通过。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