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 公告编号:2022-104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12月28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为:2022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建兴路 5 号,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国庆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228,980,84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6.20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28,526,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6.11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54,2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54,24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9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54,2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917%。
7.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影响,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毅律师、云芸律师通过视频参会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银宝山新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拟通过公开招商征集项目合作方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903,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2%;反对
7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5%;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388%;反对7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25%;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88%。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孙伟东先生、殷春苗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903,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2%;反对
7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5%;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388%;反对7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25%;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88%。
议案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903,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2%;反对
7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5%;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388%;反对7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25%;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88%。
议案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华清博广)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903,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2%;反对
7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5%;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388%;反对7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25%;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88%。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华清博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22 日),该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8,639,693 股,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宝山鑫)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642,7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3%;反对
7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7%;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388%;反对7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25%;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88%。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市宝山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22 日),该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92,260,600 股,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毅律师、云芸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