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及制度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7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万股,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在深圳证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券交易所上市。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78 万股,于
2015年12 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
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 市。
行转让。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124 万元。 49,561.2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124 万股,均为普通股。 49,561.2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担保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 的交易事项;
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途事项;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适用上述规定: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人代为行使。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行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
(二)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的 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其他担保情形。
其他担保情形。 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以上通过。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新增条款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