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 公告编号:2021-010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2 号)核准,深圳市银宝山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14,372,000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0,979,56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6,061,925.6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4,917,634.3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000093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
议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公司及子公司广东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沥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合称“乙方”或“商业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放余额(元)
深圳市银宝山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科技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深圳宝新 39110180808970555 525,463,828.58
司 支行
广东银宝山新科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技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横沥 240010190010053208 0
支行
广东银宝山新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73170122000176696 0
技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广东银宝山新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777074562685 0
技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石岩支行
广东银宝山新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443066065013003183207 0
技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香洲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条款
近日,公司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保荐机构”)分别与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德强、傅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
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八)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十一)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沥支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000093 号《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