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5 证券简称:万里石 公告编号:2021-035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胡精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著香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艺雄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223,654,755.50 122,368,547.07 82.7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3,980,636.68 1,935,125.28 1,139.2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元) 23,661,829.65 1,177,076.76 1,910.2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31,811,058.08 -2,484,668.14 1,180.2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199 0.0097 1,136.0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199 0.0097 1,136.0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76% 0.31% 3.45%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1,279,825,509.76 1,314,679,809.87 -2.6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649,807,561.58 625,537,315.60 3.88%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50,297.08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451,807.12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9,211.59
减:所得税影响额 5,470.92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6,443.68
合计 318,807.03 --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5,561 股东总数(如有) 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胡精沛 境内自然人 13.58% 27,165,451 20,374,088 质押 2,700,000
邹鹏 境内自然人 10.24% 20,482,445 16,791,771 质押 5,085,988
金麟四海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5.52% 11,030,000
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4.03% 8,050,050 质押 4,200,000
张涛 境内自然人 1.82% 3,647,44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38% 2,759,207
陶文英 境内自然人 0.80% 1,591,400
张硕 境内自然人 0.79% 1,584,625
易熠 境内自然人 0.70% 1,402,500
郭连科 境内自然人 0.57% 1,142,30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金麟四海有限公司 11,03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1,030,000
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8,050,050 人民币普通股 8,050,050
胡精沛 6,791,363 人民币普通股 6,791,363
邹鹏 3,690,674 人民币普通股 3,690,674
张涛 3,647,444 人民币普通股 3,647,44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59,207 人民币普通股 2,759,207
陶文英 1,591,400 人民币普通股 1,591,400
张硕 1,584,625 人民币普通股 1,584,625
易熠 1,402,500 人民币普通股 1,402,500
郭连科 1,142,300 人民币普通股 1,142,300
公司未知前 10 名股东之间, 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东之间,前 10 名股东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和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前 10 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