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3 证券简称:凯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0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328人。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数量:2,814,405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5631%。
3.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
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28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此外,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适格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科学性和合理性等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2〕68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其上报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2 年 10 月 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
的任何异议。2022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6.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公告》。至此,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不含暂缓授予部分),向 333 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 868.3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36 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上市。
8.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3 年 1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批暂缓授予登记完成公告》。至此,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 53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5.36 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1 月 6 日上市。
10.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批暂缓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 29.5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5.36 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上市。
至此,公司已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向 340 位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50.85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381,730,334 股增加至39,1238,834 股。
12.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万股) 授予人数(人) 备注
(元/股)
2022 年 11 月 23 日 5.36 868.35 333 首次授予
2022 年 12 月 28 日 5.36 53 4 第一批暂缓授予
2023 年 4 月 17 日 5.36 29.5 3 第二批暂缓授予
(三)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12
月 9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2 月 8 日届满。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
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
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4%
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售条件。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
1.以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净 司净利润增长率 18.89%且不低于同行业
利润为基数,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 公司平均水平 11.10%;
母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上述指标 2、2022 年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
不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 为 28.58%不低于 17%,且不低于同行业公
2.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7%且不低
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