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3 证券简称:凯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股份”或“公司”)于 2023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荆集团”)、邵兴祥分别签订《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或“本合同”)。
二、股份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与中荆集团、邵兴祥分别签订了《关于湖北凯龙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合同主体如下:
甲方:中荆集团、邵兴祥
乙方:凯龙股份
(二)认购股份数量及金额
1、本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85,000 万元(含本数),甲方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股份数量为甲方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的数字取整(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后取整数)。甲方拟认购金额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方式 拟认购金额(万元)
1 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现金 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高于
12,000 万元(上下限均含本数)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方式 拟认购金额(万元)
2 邵兴祥 现金 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且不高于
8,000 万元(上下限均含本数)
合计 不低于人民币 9,000 万元且不高于
20,000 万元(上下限均含本数)
2、如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甲方同意进行相应调减。
(三)认购价格和认购方式
1、认购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且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甲方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甲方同意以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2、认购方式
甲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乙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四)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文,且收到乙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以现金方式将股份认购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再划入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限售安排
甲方认购乙方本次发行的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本次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通过;
2、本次发行方案经国资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3、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文。
(七)合同的终止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本次发行未获得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
(2)本次发行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或出现特殊情况,从而主动撤回申请材料、取消本次发行或单方终止本合同;
(4)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5)合同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以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6)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乙方根据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或第(6)项情形可单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乙方终止合同通知书送达给甲方之日起自动终止。
2、如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按如下方式承担:
(1)本合同已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情形的适用相关约定;
(2)本合同未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情形的,违约方应全额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任何责任和/或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中介费用及差旅费等)。
2、如因本合同第六条(合同终止条款)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或第(6)项的约定终止,且甲方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则甲方和乙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备查文件
1、《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中荆集团、邵兴祥分别签署的《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特此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