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3 证券简称:凯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1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23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68.35 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36 元/股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股份”或“公司”)于 2022
年11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2 年 11 月 23 日为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此外,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适格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科学性和合理性等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2〕68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其上报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2 年 10 月 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
的任何异议。2022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6、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因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时华、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哲、副总经理李颂华、副总经理舒明春、副总经理朱德强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
股票行为,激励对象黄子倩之直系亲属黄赫平、楚常学之直系亲属舒明春作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授予上述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待授予条件成就后将另行召开董事会予以授予。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董事会确定
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3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33 名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68.35 万股,授予价格为 5.36 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23 日。
(二)本次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 868.3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748%;暂缓授予数量:82.5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161%。
(三)本次授予人数:333 人;暂缓授予人数:7 人。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5.36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3%
解除限售期 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3%
解除限售期 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4%
解除限售期 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权益占授予 获授权益占公司
数量(万股) 总量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罗时华 副董事长、总经理 21 2.21% 0.06%
卢卫东 董事、副总经理 14 1.47% 0.04%
刘哲 董事、副总经理 14 1.47% 0.04%
李颂华 副总经理 14 1.47% 0.04%
舒明春 副总经理 14 1.47% 0.04%
韩学军 副总经理 10 1.05% 0.03%
李家兵 副总经理 14 1.47% 0.04%
滕鸿 副总经理 14 1.47% 0.04%
朱德强 副总经理 14 1.47% 0.04%
孙洁 副总经理、董事会 14 1.47% 0.04%
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143 15.04% 0.37%
(10人)
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 807.85 84.96% 2.12%
(330人)
合计(340人) 950.85 100.00% 2.49%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 40%确定。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若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监管政策执行。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