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4-054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本公司 2020 年 1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20
年2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0年3月9日召开的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2 号),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5,200,000 股新股。本公司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734,22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9,306,899.1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242,183.0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0,064,716.11 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5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时,初始存放金额为481,326,899.15元,其中包含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中介机构费用 1,262,183.04 元。
根据本公司 2022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2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2022 年 8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决议,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签的《关于核
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7
号),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7,672,322 股新股。本公司已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3,646,18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6.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225,434,992.72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729,414.36 元(不含税)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705,578.36 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003 号《验资
报告》。公司已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时,初始存放金额为218,934,992.72元,
已扣除部分承销及保荐费 6,500,000.00 元。
(二)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 169,648,397.23
收到募集资金
加:存款利息收入减支付的银行手续费 327,320.95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理财收益 846,157.53
赎回银行理财产品 155,000,000.00
减: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18,608,679.40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270,000,000.00
募集资金节余金额 37,213,196.31
减: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4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37,213,196.31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公告格式》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可立
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
《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2020 年 9 月,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根据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1)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2)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3)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4)公司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5)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征得公司同意后保荐机构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2023 年 2 月,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根据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1)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2)公司授权保
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3)
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
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4)公司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的 20%的,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5)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
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有权或者保荐机构有权要求专户存储银行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06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余额 存款方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4000115729100227215 70,000,000.00 0.00 活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78240188000151958 61,395,000.00 5,582,405.35 活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78240188000152688 621,932.79 活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44306605801300225643 273,893,999.15 477,261.17 活期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49149100101300010105 6,759,454.88 活期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 944033010000361909 76,037,900.00 370.88 活期
区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 944036010000362391 81,209.80 活期
区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