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2-096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可立克”)于 2022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确保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2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
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42,734,227 股,发行价格为 11.4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9,306,899.1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242,183.0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0,064,716.11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59 号《验资报告》,
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
储银行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
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
根据《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汽车电子磁性元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33,149.15 28,187.40
2 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446.48 6,139.50
3 电源生产自动化改造项目 7,983.98 7,603.79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7,000.00 7,000.00
合计 54,579.61 48,930.69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及2021 年12月 10 日召开的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调整“汽车电子磁性元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金额
该项目原计划投资 3,350.00 万元用于建安工程,24,837.40 万元用于设备购
置及安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建安工程、设备购置及安装投资额分别调减为2,260.00 万元、10,769.40 万元。在满足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缩减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相应调减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5,158.00 万元,并将调减的募集资金 15,158.00 万元改变用途,一次性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终止“电源生产自动化改造项目”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 7,983.98 万元,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7,603.79 万元。截
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止,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2,120.20 万元。为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终止“电源生产自动化改造项目”,不再对该项目继续投入。本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实施进展情况,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电子磁性元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和“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期 用状态日期
1 汽车电子磁性元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2 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因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将出现部分闲置情况,公司将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审慎研究、规划后,公司及子公司将使用金额不超过1.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目的
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2、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4、资金来源
上述拟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公司及子公司的闲置募集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投资决议有效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6、实施方式
投资理财产品必须以公司及子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7、信息披露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事项包括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投资产品则须满足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等特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而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保障股东利益。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能够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有利于提高现金的管理收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