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2-012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说明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年 2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了《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引(2019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
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由可立克科技(深圳)有 第十八条 公司由可立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股东来宾盛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限公司股东赣州盛妍投资有限公司(曾(曾用名:深圳市盛妍投资有限公司)、 用名:深圳市盛妍投资有限公司、来宾可立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可 盛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可立克科技立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 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可立克科技(深
资 产 ( 基 准 日 为2010 年 7 月 31 日 ) 圳)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基准日
173,362,882.55元中的120,000,000.00 为2010年7月31日)173,362,882.55元中元作为出资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 的120,000,000.00元作为出资整体变更各发起人和其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出资 设立,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和其各自认
修订前 修订后
比例如下: 购的股份数、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份 出 资 比 发起人 认购股份 出 资 比 例
数(万股) 例(%) 数(万股) (%)
来宾盛妍企业 6,060 50.50 赣州盛妍投 6,060 50.50
管理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
可立克科技有 5,940 49.50 可立克科技 5,940 49.50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合 计 12,000 100.00 合 计 12,000 100.0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修订前 修订后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不减持其所持该公司股份并披露。
明材料。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旦出现延期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