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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82 深市 可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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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立克: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3

可立克: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0-081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12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207,0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468,734,227
万股的 1.75%。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6.76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 2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20.7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0-07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阎磊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可立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0-074)。

    4、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72)。

    5、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授予完成前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权益工具数量或者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激励对象张春萍、张林等 8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共计 11.3 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16 人变为 208 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32 万股调整为 820.7 万股。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

意确定以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为授予日,授予 208 名激励对象 820.7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监事会认为:

    (1)除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外,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条件。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为授予日,授
予 208 名激励对象 820.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该授予日的
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同意
向 2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20.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12 日

    2、授予数量:820.7 万股

    3、授予人数:208 人

    4、授予价格:6.7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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