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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82 深市 可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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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立克: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1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18-025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9日—2018年4月10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8年4月9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正中工业园七栋二楼公司研发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铿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319,76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26,000,000股的75.0633%。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319,75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60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26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7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5.6957%;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7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5.6957%;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7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5.6957%;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7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5.6957%;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7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5.6957%;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7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6.4378%;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2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7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5.6957%;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7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5.6957%;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7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5.6957%;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薪酬执行情况与

2018年薪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7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5.6957%;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