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SANFO OUTDOORS PRODUCTS CO., LTD.
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 4 号楼-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 申 报 稿 )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三夫户外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与发行资金归
属: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1,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25%,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
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9.42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12 月 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7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恒承诺:(1)自公司在境内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
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除张恒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天津亿润、博信成长 2 名合伙
企业股东和朱艳华等 10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1)自公司在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恒、朱艳华、倪正
东、王剑、卢弘毅和赵栋伟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
其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恒、朱艳华、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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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正东、王剑和赵栋伟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
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终止。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11 月 30 日
三夫户外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三夫户外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承诺的说明
(一)股东持有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恒承诺:(1)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除张恒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天津亿润、博信成长 2 名合伙企业股东和朱艳
华等 10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1)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
本公司(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
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恒、朱艳华、倪正东、王剑、卢弘毅和
赵栋伟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其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恒、朱艳华、倪正东、王剑和赵
栋伟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
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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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
司应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股份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有
关回购新股议案后,应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发出提示性公告。有关回购
新股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
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
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回购数量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回购议案之日公司股份发生
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公司的发行价格及新股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张恒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本人应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事宜。 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
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回购数量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如截至回购提示性公
告日公司股份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股
份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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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股本总额,下同)时,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1、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况的,则为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2、股价稳定预案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
应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的议案,如决定公司回购股份的,将一并审议回购数量、
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
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
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股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有关增持事宜,
并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稳定股价采取的每轮措施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合计增持的
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5%,且合计增持的股份总金额不超过 600 万元,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合计增
持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合计增持的股份总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3、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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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
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2) 公司控股股东张恒承诺: “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内,本人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措施的, 则本人自愿将 100 万元款
项作为本人违反承诺的惩罚款交给三夫户外。本人保证在接到三夫户外董事会发
出的本人违反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 100 万款项交给三夫户外;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尚未启动有
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尚未完成公告的有关增持事宜的, 则本人自愿将该年度的
全部分红款项作为本人违反承诺的惩罚款交给三夫户外。本人保证在届时股东大
会审议有关分红议案后由三夫户外直接将该等款项扣缴交给三夫户外。”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当触发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尚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有
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尚未完成公告的有关增持事宜的,则本人自愿将 30 万元
款项作为本人违反承诺的惩罚款交给三夫户外。本人保证在接到三夫户外董事会
发出的本人违反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 30 万款项交给三夫户外。”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