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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1

中坚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6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31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5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明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7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132,000,000 股的 45.250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7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数的 45.25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1、选举吴明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赵爱娱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当选。

  4、选举李卫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当选。

  5、选举杨海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当选。

  6、选举卢赵月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当选。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逐项表决通过了上述各项提案,选举产生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员为:吴明根先生、赵爱娱女士、杨一理先生、李卫峰先生、杨海岳先生、卢赵月女士。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已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

  1、选举冯虎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沈志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祝锡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当选。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逐项表决通过了上述各项提案,选举产生冯虎田先生、沈志峰先生、祝锡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会议选举产生的吴明根先生、赵爱娱女士、杨一理先生、李卫峰先生、杨海岳先生、卢赵月女士、冯虎田先生、沈志峰先生、祝锡萍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1、选举郇怀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徐露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当选。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逐项表决通过了上述各项提案,选举产生的郇怀明先生、徐露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叶丽莎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波、卢星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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