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拟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原永康市中坚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原永康市中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 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码:9133000070459138X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59138X9。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园林机械、 园林机械、农业机械、便携式发电机、智能农业机械、便携式发电机、智能机器人、清 机器人、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的技术研发、洁设备、代步车及其零部件的技术研发、制 制造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分支机造和销售(以上经营范围需前置审批和许可 构经营地址设在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证项目除外);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 园北大道 155 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营分支机构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名园北大道 155 号)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为准。
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与
批准的其他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等事
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具体规
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
累计达到 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生公
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
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
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
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
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
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
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
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董事,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修改本章程;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修改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