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成员,就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作出如下意见:
通过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有关资格证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调研、审查和分析论证,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拟签字会计师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与能力,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的各项工作。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建议续聘其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对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提供审计等工作,聘用期一年。有关对审计机构的费用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
潘自强 赵爱娱 朱亚元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