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4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股东权益变
动的提示性公告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伟唯与林高潮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中坚科技共计6,6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协议转让给林高潮。
2、本次权益变动后,王伟唯先生持有的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下降至 5%以下。
3、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伟唯的通知,
获悉王伟唯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与林高潮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以 22.29 元/
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林高潮。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协议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王伟唯 12127000 9.19% 5527000 4.19%
林高潮 0 0 6600000 5%
二、本次协议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王伟唯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722196003****
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二村****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林高潮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08******
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
1.1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6,600,000】股
中坚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中坚科技总股本的 5%,转让
价格为【22.29】元/股,股份转让款合计为【147,114,000 】元(大写:【壹
亿肆仟柒佰壹拾壹万肆仟】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乙方同意按
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股份。
1.2 甲方将标的股份及附属于标的股份和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益、利
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转让价款系
已经考虑标的股份所含权益一并转让因素的全部充分对价。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二)款项支付、股份交割
2.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
【人民币 2000 万元】,于本次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转让确认书后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6000 万元】,于股份交割完成后【3】个月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款。
2.2 全部标的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
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交割”,全部标的股份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2.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转让提
出意见的,双方应以完成交割为目标,在必要的范围内相应修订本协议。
2.4 双方应当通力配合,尽快完成交割。
(三)税费
3.1 双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声明、保证与承诺
4.1 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
承诺:
4.1.1 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并生效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3)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4.1.2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外,其已根据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许可、授权及批准是合
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4.1.3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甲方持有标的股份系真实持有,甲
方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4.1.4 在过户之前,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其他任何将影响股份转让的
第三方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利或权益限制,或任何第三人权利或权益;在本协议签署时存在的,应在过户之前或者过户的同时予以解除;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4.1.5 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一切对于本次转让而言具有重大意义的信息,
所有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错误或遗漏等可能导致乙方对本次交易作出错误判断的情形,并就其提供时的具体情况而言,不存在任何误导。
4.1.6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4.2 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
承诺:
4.2.1 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并生效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3)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4.2.2 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
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许可、授权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4.2.3 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五)违约责任
5.1 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完成交割的,构成甲方违约。每迟延一日,
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构成乙方违约。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未付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依本条所获款项不能完全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
5.2 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救济。本条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影响履约方依据本协议和法律法规享有的其他救济权利。
5.3 双方应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协议,如任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及调查取证费等。
5.4 本条约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六)不可抗力、法律变动
6.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
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类似的事件。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6.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6.3 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
行或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双方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变更本协议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因本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的,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七)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7.2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以
下简称“争议”),包括与本协议的存续、有效性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应由双方通过友好磋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至中坚科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八)保密
8.1 双方同意对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保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信
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披露,除非法律、法规、有权的政府部门或者行政机关另外规定或要求。
8.2 任何一方不得在本协议完成之前或之后就本协议进行任何公告,
但法律或者任何有权的管理部门要求或对方书面同意的公告除外,且该等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或拖延。
8.3 任何一方已经依据以前的任何协议,从对方处取得的作为保密信
息的任何资料都应继续受到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限制。
(九)协议补充、变更、终止
9.1 本协议一旦经双方签署即不可撤销,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的之
外,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变更或解除均应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补充、变更、终止后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变更、终止后的约定为准。
9.2 本协议的补充、变更及解除不影响本协议双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
偿的权利。因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9.3 本协议履约方对追究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
有效。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的任何权利或补救,不应被认为其放弃该项权利或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任何权利;任何一方针对一项违约行为的豁免或放弃其可主张的权利,不应被解释为